双鸭山市岭东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7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和洗煤项目,下同),前两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第三年分享部分的20%,由区级财政扶持;前两年对实际缴纳增值税入地方库3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分别按地方分享部分的8%、10%、15%、20%给予一次性无偿扶持。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前三年按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返还企业,扶持发展。
三、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或财源建设等项目,区政府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四、投资企业对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区级征收部分的实行减免。
五、对纳税大户,实现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每年区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物资奖励。
六、引进的生产加工型或财源型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后,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项目单位(或中介人)基础奖金2万元。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金5000元,但最高不能超过奖金总额的70%,剩余部分奖金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奖给引进项目单位(或中介人),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非职务性引进无偿资金,由区政府按引资额度的5%奖励中介人,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由区政府按资金总额的1%奖励中介人,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的外来投资者,本人、配偶及子女要求在本区落户的,可以落入本区,并免收3人的各种落户费用。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有固定居住场所的企业员工均可以落户,按最低标准收费。
九、对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统一制式的《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以便证明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便于工作联系,各相关部门提供优先、优质服务。
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成立以区级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协调服务组,全程为企业服务。
十一、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招商部门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
十二、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纳税实现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外来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工作用车,经招商主管部门审核,按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免收过道费待遇。
十三、对做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可推荐参选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积极推荐参选上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荣誉称号。
十四、以上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